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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成都市政府 2012-03-20 09:59:49
第十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我市此前所作规定与本《办法》不相符者,以本《办法》为准。
第四十六条本《办法》由成都市教育局负责解释。各区(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订其实施细则。
第四十七条本《办法》自二○○六年五月一日起施行。
成都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转(借)学联系表
注:1、本表一式三份,接收学校、转出学校和转出学校教育主管部门各保留一份。
2、本表由学生转出学校或接收学校发出,用于全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转学。
3、签盖顺序:(1)转学生:接收学校教育主管部门→接收学校→转出学校→转出学校教育主管部门;(2)借读生:接收学校→接收学校教育主管部门→转出学校→转出学校教育主管部门;非本市户籍借读生无须填写“家长对转出学校的意见”一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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