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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成都市政府 2012-03-20 09:59:49
第八章毕业结业肄业
第三十七条小学对修完规定课程且成绩合格者,发给小学毕业证书;不合格者发给结业证书,毕业年级不再留级。对虽未修完小学课程,但修业年限已满当地政府规定的义务教育年限者,发给肄业证书。
学生完成九年义务教育后,由学校发给统一印制的经区(市)县教育行政部门验印的《成都市九年义务教育完成证书》(毕业标准按当年市教育局文件要求执行)。学生毕业、结业、肄业情况均在《成都市九年义务教育完成证书》上予以注明。
由普通学校送特殊学校学习的学生毕业或结业,根据学生本人或家长(其他监护人)申请,由保留其学籍的原校或在读学校颁发完成证书。
第三十八条《成都市九年义务教育完成证书》由学校填写盖章后送市或区(市)县教育行政部门验印。无市或区(市)县教育行政部门验印的《成都市九年义务教育完成证书》无效。
第九章奖励处分
第三十九条奖励和处分是教育学生的一种方法,必须在认真做好思想教育工作的基础上进行。要以奖励为主。
第四十条对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均表现突出或在某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可分别予以表扬、表彰和奖励,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四十一条对犯有错误的学生,学校要加强管理和教育,并给予学生改正错误的机会。对极少数犯有严重错误又屡教不改的学生,学校可视其情节,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等处分。
学生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等处分,由学校提出处分意见,告知被处分学生本人及其家长,并充分听取学生本人及其家长的意见,学校提出的处分意见,须经受处分学生家长签署是否同意的书面意见。经学校校务会议决定,校长审批后执行。
学生及其家长对学校的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拒绝签署书面意见,并向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提起申诉,由教育行政部门按学生申诉制度有关规定裁定。
第四十二条受处分的学生,经过一段时间教育能深刻认识错误,确有明显进步的,应及时撤销其处分。处分撤销后,应及时将处分记录从学生个人档案中撤出,撤出时应有被处分学生和家长在场。受处分的学生,在其毕业时尚未撤销处分者,应将其处分决定记入学籍档案,并告之被处分学生和家长。
第四十三条对少数品德行为偏常和有违法行为的学生,可进行特殊教育。对学生进行特殊教育,须由其监护人提出申请,学校同意并出具转学联系单,且要征得转入的特殊学校同意,报教育主管部门批准,方可转学施教。
第四十四条对于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未成年学生,学校不得取消其学籍。
经人民法院宣告免刑、缓刑、假释、判处非监禁刑罚的学生,学校应继续让其留校学习,并采取有效的帮教措施,协助司法机关做好教育、挽救工作。
解除刑事强制措施、劳动教养的未成年学生,经本人及其家长书面申请复学的,学校应依法允许其及时复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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