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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成都市政府 2012-03-20 09:59:49
第三章转学借读
第十二条转学是指学生因家庭住址迁移和户籍变更或确有其他特殊困难需要转学到其他学校接受义务教育。
第十三条借读是指学生到非户籍所在地申请接受义务教育。借读申请须经户籍所在地的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根据区域内学校学额余缺情况统筹解决。
借读学生的学籍由原学籍所在学校管理,借读学校建立临时学籍(内容同正式学籍),另注明借读字样和借读时间、年限。
借读生小学毕业后要求继续借读初中的,应重新办理借读手续,初中借读生至毕业为止。
第十四条学生转(借)学须办理转(借)学手续。学校不得接收无转(借)学证明的学生。
学生转学联系未落实之前,原校不得出具转学证明。对没有申请转学的学生不得迫使其转学,由此造成学生辍学的,由原校承担责任。
学生转(借)学,由学生父母或法定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户籍有效证明及其它有关的证明材料,填写《成都市义务教育阶段转(借)学联系表》,经转(借)入(出)双方学校、教育主管部门审核,签署同意转(借)出或接收意见后办理正式转(借)学手续。
第十五条本市,市域内学生转学,坚持户籍与实际居住地一致的原则,依据“小学相对就近,初中相对集中”由区(市)县教育行政部门为转学生安排就读学校。市域内各区(市)县之间学生转学,应由学生家长与其子女或被监护人同一户籍的本市居民户口簿、与户籍一致的房产证明、拟接收转学的学校证明等向原就读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学校核准后开具转学证明,并经转出和接收学校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核签学籍专用章后入学。
各区(市)县辖区内学生转学,由各区(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制定操作办法,并报市教育局备案。
本市学生转往外省市,应由学生家长持户口迁移证明、接收学校证明等向原就读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学校核准后发给转学证明,经教育行政部门核签学籍专用章,并由家长签收有关转学材料。
学生由外省、市转来本市,须持户籍证明和转学证明及有关材料(父母工作调动证明、房产证等)向户籍所在区(市)县教育行政部门申请转学,经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后安排入学。
义务教育阶段公办中小学非毕业年级接收转学生的工作,每年秋季集中受理一次,具体工作由各区(市)县教育行政部门负责。
第十六条义务教育阶段公办中小学的六年级、九年级在第二学期原则上不办理转学。学生在休学期间原则上不予转学。学生受处分期间不予转学。
第十七条转学手续一般在学期结束前或开学后一周内办理。
第十八条市政府工程拆迁涉及的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转学问题,由学生家长或其他监护人持有关证明,小学生和中心城区以外的初中学生在新居住地教育主管部门办理,中心城区的初中学生到都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办理。由教育行政部门予以统筹安排。
第十九条各学校对转入、转出学生的《转学联系表》,每学期应整理成册,归档保存,并将有关名单报区(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章休学复学退学注销学籍
第二十条学生休学要从严管理,因病确需休学的,应由学生本人及其法定监护人提出书面休学申请,且出具县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的证明、病历、医疗费发票原件等材料,向学校提出申请,经学校同意,并报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后,发给休学证明,准予休学。
患有传染病或患有县级以上医疗单位确认,不能在学校进行正常学习的疾病的学生,学校可令其休学。
学校应将学生休学情况报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并保留休学生的学籍。
第二十一条休学期满后,学生须持休学证明和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单位出具的康复证明书,在每年的九月一日前,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同意后,方可复学。复学时学校可依据其实际学力程度,并征求学生本人及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意见后,将其编入相应年级。
休学期满仍不能如期复学的,应凭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办理继续休学手续,经学校批准,报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可继续休学。
休学时间,以一年为起点。
学生休学一般不得超过同年级学生数的3%。
毕业年级学生一般不予休学。
第二十二条学生休学期满,未提出延期休学申请,又不按时申请复学的,按照旷课处理。同时,报告乡级人民政府和县级教育行政部门。
第二十三条义务教育阶段,无特殊情况,学生一律不得中途退学,学校也不得开除或劝退学生、强迫学生转学。
第二十四条学生因病、因故死亡,所在学校应及时向教育主管部门书面报告。经教育主管部门依据公安机关、县级以上医疗单位出具的“死亡证明”核批后,方可注销学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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